[思闻],你用你的帖子表现你的荒谬逻辑,我不反对!

在论坛上发帖子,不是没有共同的基础的,其中一个,就是不能用“我不管事情怎样,我就认为事实是这样”这种逻辑。当然,这种逻辑也是一种逻辑,大家都知道这种逻辑是什么人爱用的,这里,我们今天又有了一个例子。

[思闻]今天在“缠中说禅“整个帖子的意思都是围绕那内裤的检验”依然是在说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 —— 回唐粉 ”向我们演示了这种逻辑的一个真人版本,请看:

“缠中说禅的贴,当然是在说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。无论唐粉如何为之辩解都没有用,因为该贴本意就是这样。 唐粉反复引用缠中说禅那几句话,说:“可以很清楚地看到,缠女士这里的‘法律程序’是指去按法律程序去检验‘高天虎本人所留精斑的内裤’是否符合”。这就是在说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。因为讨论的是刑事问题,这里的“法律程序”,就是指《刑法》规定的程序;这里的“检验”,就是指《刑法》为了核查犯罪证据而要求作的“鉴定”;这里说的要弄清“精斑的的内裤”“是否符合”,就是落实《刑法》所要求的证据必须调查属实。”

上面这一段话里,[思闻]打赌一样N个“就是”体现的逻辑是这样的:因为我[思闻]觉得缠女士觉得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,所以缠女士也就觉得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,所以缠女士说要去检验就是按刑事问题去检验。又因为缠女士说要去检验那内裤,所以缠女士就是要求按刑事问题去检验,所以缠女士应该觉得高天虎“涉嫌伪证罪”。

以上逻辑的混乱,大家都应该能看得很清楚。但现实的逻辑是:无论[思闻]觉得什么,都和缠女士无关,无论他说缠女士就是什么,都是他自己觉得的,和缠女士无关。按法律程序上检验证据,并不是都是针对刑事案件的,这是最基本的常识,而且缠女士在帖子里还特别指出“因此,找一个权威部门甚至是非官方机构来确认这事实,就是检验这最好的办法。”请问,这是对待刑事案件的意思吗?

这[思闻],对我三天前的帖子,今天拿出这样一种逻辑混乱的回答,表现了什么,大家都可以评论。但无论什么情况下,都不能用“我不管事情怎样,我就认为事实是这样”的荒谬逻辑来讨论问题,除非某些人觉得这样才能表现自己的现实逻辑!